如今大城市和受过良好教育的公民,尤其是女性,隐私意识空前强烈,这里面大众媒体的反复倡导和传播功不可没。
关键词:强奸;史密斯;美国媒体;受害者;公开
如今大城市和受过良好教育的公民,尤其是女性,隐私意识空前强烈,这里面大众媒体的反复倡导和传播功不可没。但同时,公民的知情权也日益扩大,当知情权包括个人的性信息等隐私内容时,就会产生冲突。而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主要来自大众媒体。于是,矛盾产生了。一方面,如果新闻带有明显的公共利益性质,此时公众的知情权是否高于公民的隐私权?另一方面,一些与公共利益关系不太大的涉及个体的新闻,如社会新闻和娱乐新闻,往往带有大量的隐私信息,这些信息的传播是否没有边界?
凡此种种,放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往往仍然处在发展变化中,许多问题引发争议而莫衷一是。与法律相比,社会上对隐私的认识相对滞后,难有共识。即便是从法律的角度看,隐私法也只有百余年的历史,是一个新兴的法律分支,许多法理还在探讨之中。但是,通过日益扩大的国际交流,既有的法律原则和司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探讨涉及隐私的伦理道德议题或问题的参考框架。
一宗引发观念变化的“约会强奸”案
威廉·肯尼迪·史密斯是乔治城大学医学博士,出身于美国的名门望族肯尼迪家族。这个显赫的家族出过美国历史上最年轻的总统约翰·F·肯尼迪,然而也常常伴随着意外之灾和涉性案件。1963年遇刺的肯尼迪总统是史密斯的舅舅。1991年3月29日,在佛罗里达州迈阿密西棕榈滩的一个酒吧,30岁的史密斯和他的舅舅爱德华·肯尼迪参议员及其儿子帕特里克·肯尼迪小酌。史密斯遇见了29岁的帕特丽夏·鲍曼和另一名女子。其后5人去了附近肯尼迪家族拥有的一座大宅院。史密斯是搭鲍曼的车在30日凌晨3点回去的。然后据说二人沿着海滩散步……此后,鲍曼指控史密斯在大宅院外的草地上强奸她。
鲍曼对史密斯提出两项控告:一是殴打罪,最高可判一年监禁;二是性暴力罪,最高可判15年监禁的重罪。史密斯于5月11日被捕,他聘请刑辩律师罗伊·布莱克为辩护律师。史密斯自认清白,对两项指控均予以否认。他说,双方性行为出于自愿,没有强迫,发生在海滩上。史密斯在审前听证会上说,鲍曼杜撰了指控,因为她害怕怀孕,她对史密斯叫错她的名字和希望终止关系感到愤怒。史密斯的表哥帕特里克·肯尼迪说,他看见史密斯和鲍曼事后在一起并互相道晚安,他没有听到叫喊。案件的开庭审理定于12月2日,主审法官是玛丽·卢波。
鲍曼是一位单身母亲,有一个年幼的女儿。她聘请了律师戴维·罗思。鲍曼的两位女友作证说,在史密斯强奸之后,鲍曼要她们去接她。急救室医生事后给鲍曼做了体检,说她看上去受到了创伤,像是一名“真正的受害者”。强奸案件顾问卡尔·丹尼·阿博特说,鲍曼的行为说明她是典型的“约会强奸”受害者。“约会强奸”是指男女在聚会过程中,男方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另有3名女子愿意作证,说她们在1983年和1988年分别受到史密斯性侵但没有向警方报案。《波士顿环球报》1991年7月24日写道:“根据昨天公开的指称史密斯近年性侵她们的3名女子的说法,第一眼看上去,威廉·肯尼迪·史密斯是一名极有魅力的小伙子,但是单独与一位女子在一起,他就变得‘动物一般’、‘暴力’和‘变态’……”①
43岁的布莱克为史密斯进行了无罪辩护。在缺乏对史密斯有利证据的情况下,布莱克想到了原告人的精神病问题。他聘请了著名私人侦探专门调查鲍曼这方面的情况,他们获得了鲍曼精神错乱的医疗报告,并在最后论战时将注意力转移到了鲍曼的背景上。审判开始之前,卢波法官裁决说,3名女子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因为没有必要显示被告人的行为类型。这是检控方的一大挫败,迫使其高度依赖鲍曼的证言。此外,鲍曼没有受到外伤,这对检控方也不利。检控方陷入严重困境:如果诉讼继续硬着头皮进行,败诉可能性很大;如果打退堂鼓,女权主义者组织就会指责检控方受到了富有和强大的肯尼迪家族的恐吓。
在最后的辩护陈词中,布莱克反击说,陪审团在本案中只需要运用常识,因为很难想象史密斯会在肯尼迪家的大宅院外强奸一名尖叫的女子。认为史密斯会让全家开着窗户听到性侵是不合逻辑的。12月11日,陪审团最终一致裁决史密斯无罪。本案的结果取决于多个因素。检控方显然从一开始就因原告人太弱而处于劣势。审判过程中检控方犯的错误扩大了这种劣势。辩方团队,尤其是布莱克的表现、史密斯和他舅舅肯尼迪参议员的证言都对一边倒的胜诉作出了贡献。最后,审判说明了主要根据可能的受害人的证言来检控“约会强奸”案件的复杂性和困难。②
由于史密斯的特殊家族背景,由于全国正在辩论每年发生数百起的“约会强奸”问题,媒体对此案高度关注。史密斯的辩护团队指责说,媒体的过度关注制造了一种“狂欢节气氛”,有可能妨碍公正审判。更为不同寻常的是,三大电视网之一的全国广播公司和《纽约时报》都披露了鲍曼的名字。③
反对披露性侵受害者的既有立法
在法律层面,中西各国都没有禁止披露性侵受害人姓名的特定条款。在英国,披露是合法的;在美国一些州也是如此。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第一次将隐私权列为一种人格权,虽然多处提及女性权益,但是没有涉及性侵等事件中的媒体如何处理相关报道。因此,媒体是否应该予以姓名披露还是一个自主选择和公众评价的问题。基于对女性受害者予以同情和保护的理由,中外媒体多以自律的形式确认不公开性侵案受害者的姓名。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这一条款的内涵是:尽管审判公开意义重大,但这种公开不是绝对的,倘若为了保护与之对立的更为重要的利益(一般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等),而且采取的限制措施的范围有严格的界定,那么对公开的限制是有必要的。在审判实践中,高度涉及个人隐私的强奸案是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除了《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案件明确的不公开处理规定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资讯热度榜